
根據2021年最新實施的《民法典》中有關于物業行業的很多最新規定,賦予了業主們3個新權益,咱們一起來看一看,業主們需要知曉。
第一:業主們有權更換物業公司。根據《民法典》中的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可以看出,就算是開發商自己的配套的自己的物業公司,后期業主不滿意以后也有權更換,更不用說其他的物業公司了。這也算是給物業公司一個警示,在過去,由于物業公司不管服務得好還是差,業主們都拿物業公司毫無辦法,物業一樣可以強制收取物業費。但是《民法典》中的規定賦予了業主們更加明確的權力,業主們有權更換物業,這對于物業來說已經不能再像過去那樣是“鐵飯碗”了。在過去,就算是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就算業主們通過繁瑣的程序投票更換或者趕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也有很多理由賴著不走,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來管理和懲治物業公司。
而在2021年之后,業主們就可以根據明確的法律法規來維護自己作為業主的權利,如果物業公司被業主們投票更換掉的話,物業再像過去那樣賴著不走就已經觸犯法律。
第二:業主們有權知道物業費的明細和具體用途。在過去,業主們和物業公司最大的矛盾除了物業服務水平之外,就是關于物業費的問題了。就比如某科物業的這次“咆哮式”服務收費,就是因為業主不清楚水費的具體來源和水的用途(小區很多業主都有這個疑問),但是物業也不給具體解釋,只說是公攤面積的用水產生的費用。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不公開透明,物業費用途不明是業主們不愿意交物業費的又一個重要原因。如果物業公司能夠公示物業費的明細以及合理用途,業主們看到自己交的物業費除了物業公司成本和利潤之外,其他物業費真的用于了小區建設和服務的話,業主們沒有理由賴著不交物業費。但是過去很多物業公司收費本就不合理,物業費用途也不敢公開,因此也就造成了很多業主們拒絕交物業費的現象。現在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可以看出,在法律規定下,物業公司就應該將物業費的收取標準和明細以及物業費和公共維修基金的具體用途公布給業主,業主們有知情權。也只有在全體業主監督下,業主們交的物業費才能真正地用于小區的建設和設備維修保養之上。這樣也就不會出現過去那樣公共維修基金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已經稀里糊涂地用完情況,也不會再出現物業公司光收錢不辦事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業主們也一清二楚,就可以投票更換掉物業公司。
第三: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其實大家都知道小區的公共區域每年都有不少收益,比如大門口和電梯廣告位費、小區展位費以及公共區域停車費等等,同時大家也都知道這些收益本就屬于業主,但是現實生活中只有少數好物業公司將這筆收益給業主發了福利,有的發現金,有的發生活用品。但是更多的物業公司都將這筆收益當成了糊涂賬,一句用于小區建設就糊弄過去了。但是現如今根據《民法典》中的最終規定,明確指出小區公共區域經營所得,在扣除經營成本之后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這筆收益可以優先補充公共維修基金,多余的部分應該分配給業主。其實小區公共區域的收益可不是一筆小錢,有的小區一年這些收益高達十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如果將這些收益用于補充公共維修基金的話,以后業主們就可以少交甚至不交公共維修基金,這樣可以降低業主們的生活負擔。
《民法典》中關于物業的新規還有不少,其實都是為了改善現在物業行業的不合理之處,不僅維護業主的權益,也是在維護物業公司的權益,都是平等對待。而現在對于業主來說,他們并離不開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能夠好好服務,業主們非常愿意交物業費。并不是所有的小區都是個取消物業實行自治,因為就算是業主委員會自治,業主委員會成員也可能謀私利。所以,對于大部分業主來說,他們需要的是好的物業公司、好的物業服務以及好的生活環境,并不是為了取消物業。針對于業主們的這種訴求,只有不會不斷出臺物業相應的法律法規來管理和規范好物業行業,才能讓物業公司真正地用心服務好業主,業主們享受到了好的服務也自然愿意交物業費,這樣物業公司和業主就實現了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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